1.依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第一項: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。自105年1月1日起,生鮮
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,並不享有7天猶豫期。
  
2.初菓上和所販售的商品,屬消保法定義之生鮮食品,因此商品出貨後,除非商品本身重大瑕疵,概不接受消費者無條件退貨。
  
3.如遇商品重大瑕疵、到貨毀損、數量及品項與訂購不符須辦理退換貨者,請維持商品及包裝的完整,不接受部份退貨,請將收到之全數包裝與配件,於2日內辦理退換貨,逾期恕無法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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